王家湾板块一宗教育科研用地拟出让!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承办)组织挂牌交易SYTJ202406011号浑南中路南祝科一街西地块,挂牌公告时间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2024年8月4日(星期日)。挂牌交易时间2024年8月5日(星期一)—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14时。
根据地块出让情况说明来看,浑南中路南祝科一街西地块东至祝科一街西侧道路红线;南至李巴彦路北侧道路红线;西至祝科二街东侧规划绿线;北至浑南中路南侧规划绿线。地块土地面积40936.01平方米,为教育科研用地,值得关注的是该地块将用于建设集研发、办公于一体的区域总部型项目。
二中浑南分校项目建设进展如何?
2023年浑南区召开2023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会上发布了重磅消息:经沈阳市教育局与浑南区人民政府研究,按照“名校建分校”的思路,采取“市属市管、区投区享”模式建设沈阳市第二中学浑南分校,该校将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目前学校建设进展如何?
沈阳二中浑南分校项目处于前期手续推进阶段,目前正在推进建筑方案设计等相关工作,具体投入使用时间和学区划分事宜以教育局公告为准。
沈北冰雪馆和科技馆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
沈北冰雪馆和科技馆项目由企业投资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上述两个项目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目前两个项目正处于开工前手续办理阶段,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冰雪馆项目将于2028年竣工,科技馆项目将于2027年竣工。
和平、铁西共2宗地块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铁西闲认字【2024】001号
沈阳世代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01062017B00117,宗地四至为东至凌空二街,南至地界,西至地界,北至滑翔路,面积为11687.32 平方米。
你公司申请对该宗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调整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在已交付土地且符合动工开发基础条件的情况下,你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16日前开工,2024年12月16日前竣工,但你公司未动工开发已满一年。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沈自然资铁西闲通字[2024]00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自然资和平闲认字[2024]01号
沈阳远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101022014A0007,电子监管号为2101022014B00085,面积为12145.26平方米,宗地坐落于和平区长白地区;合同编号为2101022018A0004,电子监管号为2101022014B00045,面积为7393.64平方米,宗地坐落于长白岛经济区;动工日期为2023年1月8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期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沈自然资和平闲通字[2022]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沈阳航空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航空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沈北新区土地1.2697公顷(集体土地1.269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2132公顷(耕地1.2132公顷)、建设用地0.0565公顷,作为沈阳航空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沈阜开发大道(沈彰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最新进展
7月15日,沈西编组站上空历时68分钟精彩演绎一场“空中芭蕾”,中铁大桥局集团以工匠精神铸就的卓越品质工程—沈阜开发大道(沈彰连接线)新建工程跨沈西编组站转体立交桥伸开29.1米宽、2×63米长双臂,以优美身姿,在2台500吨连续千斤顶的牵引下,逆时针转体77.4°,连接了沈北大道、丹阜高速、红兴路,像一条空中飞舞的彩带,跨越9条铁路屏障,在沈北新区与于洪区之间开辟了一条新通道,为完善路网结构,构建系统化、快速化、立体化交通新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沈阳都市圈特别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拉动沿线产业发展,实现沈阳母城西北部扩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沈阜开发大道(沈彰连接线)新建工程位于于洪区境内,起于沈北大道,终点红兴路,路线全长 7.571公里,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该转体立交桥为T型钢构现浇箱梁桥,桥梁长150米(其中转体长126米,转完后现浇24米)、宽29.1米,重15000吨,为沈阜开发大道(沈彰连接线)新建工程的关键节点工程,是我市公路建设史上转体重量最大、同时跨越运营铁路线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一座转体桥。桥梁转体过程中,采用北斗定位实时监测系统和全站仪,实时监测桥梁偏移角、横滚角等姿态数据和现场温度、风速等,并传输至牵引设备控制系统,智能调节转体速度及停止位置,实现智能化、可视化、可追溯化的“毫米”级精准转体。提前10天完成转体桥现场预制的“双零一提”既定目标,为沈阜开发大道(沈彰连接线)新建工程9月30日建成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于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装修的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房屋拆改行为日益频繁,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消弱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缩短房屋使用年限。这些现象和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并将长期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房屋拆改行为相关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强化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加强拆改行为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拆改行为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设计方案,经申报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同时,明确了5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建立合法合规行为的监督机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房屋拆改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或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城管政执部门,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12345热线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及时处理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单位无法制止的,逐级报告,依法依规处置。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情况,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处罚。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辽住建〔2023〕48号)等规定,现将房屋拆改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房屋拆改行为是指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增加荷载的行为。实施房屋拆改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拆改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基础等)和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以上条款均为本通知监督管理范围。涉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查处工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
(一)强化申报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房屋拆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前(即本通知监督管理范围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应当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房屋,房屋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提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的设计方案、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设计单位对施工以后房屋安全作出的评估等材料;同时,应当告知邻里),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将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申请人和申请人委托的施工企业。管理单位有巡查、制止、报告责任,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及工(器)具入场。同时,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扩大拆改范围或者偷工减料,确保房屋安全。施工全过程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对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者擅自施工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挖掘室内地面,以及擅自变动燃气、供水、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的,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理。
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或者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管理单位关于申请人或者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竣工现场检查。工程竣工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要求申请人和施工企业纠正。
三、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一)及时受理(发现)。要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12345热线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及时处理房屋拆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逐级报告。管理单位制止无效的,报告街道办事处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仍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
(三)依法依规处置。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督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人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在依法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
四、职责分工
(一)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办理房屋申请人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告知申请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并按照职责范围妥善处理。
(三)房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定期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巡查检查,严格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处理,督促责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四)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开展城市房屋拆改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12345确责清单,诉求中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的,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处理,会同属地房产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置;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清房屋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防范化解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压紧责任。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实施房屋拆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管理单位做好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及制止、报告等工作,发挥管理服务作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检查,严格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管理单位通过宣传栏、提示单、LED屏、微信群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房屋变动需求,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房屋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同时,相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媒、网媒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房屋拆改及房屋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规拆改典型,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重安全、守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每月18日前将本月日常巡查检查情况报送市房产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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